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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773号
  • 【发布日期】2006-08-15
  • 【生效日期】2006-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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