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厅函〔2008〕232号
- 【发布日期】2008-08-01
- 【生效日期】2008-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运输公司涉嫌经营保险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运输公司涉嫌经营保险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232号)
山西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运输公司涉及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晋保监发〔2008〕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自保的本质特征在于,企业将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自我安排与承担,是一种自身风险管理方式。对来函所涉运输公司的行为,首先应根据该行为所涉及的车辆以及相应的险种风险保障范围,分析判定风险是否属于运输企业自身,如风险与该企业没有关系,则不属于企业自保。其次,运输公司收取保险费用后,是否按照约定进行了理赔。如不属于企业自保,且又进行了理赔,则该行为符合商业保险的基本特征,应属于涉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如并未理赔,则该行为可能涉嫌诈骗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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