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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795号
  • 【发布日期】2008-08-04
  • 【生效日期】2008-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79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保护规划》的请示》(新文物项办发〔2008〕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和修改:

(一)进一步突出文物保护,弱化城市规划的内容。

(二)规划原则应补充“尊重宗教合理需求”的原则。

(三)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较大,涉及大量民居和公共建筑,应在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在管理规划中补充相关的管理建议,以提高可操作性。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对于清真寺前城市道路和周边建筑的控制要求应具体,如高度、色彩、材料等。同时注意管理规定与保护措施的区别。

(五)环境协调区与城市紫线重合,提出原则性的控制意见或注意与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相衔接即可,不必过于具体。

(六)文本中一些过于具体的技术措施可简化。

(七)进一步规范文本。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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