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兴国革命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678号
  • 【发布日期】2008-08-04
  • 【生效日期】2008-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兴国革命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兴国革命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

(办保函〔2008〕678号)




江西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呈报兴国革命旧址保护规划立项申请书的请示》(赣文物字〔2008〕4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兴国革命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请你厅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该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