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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21号
  • 【发布日期】2008-08-05
  • 【生效日期】2008-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8]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社区的建设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谐山西建设。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坚持社会化。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3.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既要整体推进,又要解决薄弱环节、重点项目和关键问题;既要坚持广受居民欢迎的传统服务方式,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4.坚持多渠道投入。以省、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为主,各有关部门共同投入,社区组织通过有偿服务增加收入,同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三)主要任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把全省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为构建和谐山西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服务环境
(四)加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把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制定具体目标、建设标准和政策措施。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紧张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具体的解决途径和办法要按照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对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和沉陷区治理,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新建住宅区规划,与住宅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要建有能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要建有能提供就业、社保、救助、卫生、司法行政、文化、体育、家政等内容的“一站式”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要建有社区综合服务站,应设有社区办公室、警务室、社区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劳动与社会保障站等公益性服务场所。
(五)大力改善和保护社区环境。公安、民政、建设、市政、园林、城管、电力等部门和企业,要重视社区道路、照明、给排水、供热、供气、公厕、交通、地名标志、无障碍等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综合执法和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实现社区绿化、硬化、亮化、净化。要积极开展“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创建活动,提高社区环境建设和保护能力。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培育社区居民环保意识,发动居民广泛参与社区环保活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
三、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六)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岗位信息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对社区青少年的管理和服务,特别要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七)推进社区为老助残服务。新建和改扩建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和为老服务中心(点),建立老年维权服务站和老年爱心护理院,成立为老服务队伍和助残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助等综合性服务体系。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八)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九)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大力培养社区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努力推进社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和社区流动人口在生育、节育、保健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积极开展“红十字”服务进社区活动,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
(十)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牌室、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利用社区企业、学校、家庭的文化资源,将社区内的场、馆(站、室)对居民开放,使社区内的文化活动资源得到共享共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的文明程度和综合素质。以社区内现有的教育机构为依托,建立开放型、多功能、综合性的社区教育学校,积极创建学习型街道、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进一步加强和促进社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调动社区资源力量,加强社区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建设,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培育社区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在社区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十一)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相互配合”的原则,依托社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积极帮助流动人员未成年子女及时就读,努力为流动人口生活与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十二)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在社区设立警务室。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构建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做好社区消防工作,不断提升社区消防安全水平。开展好“法律进社区”活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重大恶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和禁止传销等工作。建立传染病、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
(十三)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开办初期,市、县(市、区)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企业,各级财税部门要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扶持社区服务事业发展。对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但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个体、民营企业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十四)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
(十五)创新社区服务模式。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
(十六)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五、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管理体制
(十七)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服务管理和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推行居务公开,全面深化居民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充分发挥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积极协助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要切实解决好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待遇问题,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参加医疗养老保险制度。社区居委会干部工资及医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除外)以及社区办公经费,主要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十八)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通过依法选举、公开招聘等方式鼓励素质好、文化高、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选齐配强社区工作者队伍。要加快选配大学生进社区工作,每个社区应至少选配一名大学生。要加大对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的力度,不断创新完善培训、使用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经费,各级财政要分级负担,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全省社区工作人员的集中培训。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与社会专业工作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推进社区工作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十九)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大力培育社区志愿者服务意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注重发挥社区中介组织服务工作,配合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开发能够吸引居民参与的、生动活泼的社区志愿服务项目。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社区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进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逐步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的注册制度、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六、加强领导和政策指导,强化社区服务监管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搞好社区服务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社区建设牵头部门的作用,沟通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督促检查落实。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升服务水平。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红十字会、慈善等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参与、支持社区服务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社区服务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社区服务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大力倡导团结互助、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一)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发展。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要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形成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社区信息化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二十二)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级制订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村社区服务的试点,逐步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统一规划,统筹发展。
(二十三)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管理社区服务。推动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满意程度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将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认真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具体措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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