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06号
- 【发布日期】2008-08-12
- 【生效日期】2008-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06号)
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平凉市、定西市、庆阳市、白银市、临夏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七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5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特殊土地政策,全力保障灾后重建用地。
(一)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灾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编制本地灾后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核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异地搬迁、恢复生产等用地,在合理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本地灾后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整补充,调整方案在报批建设用地时一并上报。
(二)多途径落实建设用地计划。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灾后重建用地计划。计划指标不足的在省内调剂安排,追加用地计划指标。非硬化道路和农田水利、畜禽养殖场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用地计划。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三)建立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依据灾区重建各类用地需求,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先用后批和边用边批,及时、高效、依法提供建设用地。灾后重建需报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由所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用地基本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后先行用地,待建设项目结束后,按程序报批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即可用地。
(四)实行灾后重建用地收费减免政策。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原地及异地新建各类安置住房,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原地或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五)实施灾后重建特殊供地政策。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和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实行划拨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原用地是划拨用地的,收回其原有土地后实行划拨用地;原用地是有偿出让用地的,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六)加大损毁耕地整理复垦力度。在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要注重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省级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向灾区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灾后损毁耕地整理复垦项目和资金,采取实施损毁耕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与实行损毁耕地恢复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尽快整理复垦灾区损毁耕地。
二、提高矿产资源供给能力,保障灾后重建的顺利开展。
陇南市9县区和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批准设置灾后重建急需砂石、粘土、石灰岩、块石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可边生产边办理手续。已设立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域,经原矿权人同意,可以重复设置砂石、粘土采矿权。经行政审批授予直接保障于灾后重建的采矿权,待重建任务完成后依法注销。
三、切实保护灾区群众的土地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一)及时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尽快恢复地震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土地权利变化情况及时调查更新,防止因灾产生土地纠纷。适时开展受灾地区土地总登记,保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迅速启动集体土地权属快速调查和确权程序。灾后重建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并征询农民意见。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三)维护社会各方的土地权益。灾区各项规划和重建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拆除和重建损毁居民住宅前,要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一)加快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灾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评估成果,尽快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为临时安置和灾后重建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安排专人昼夜监测,落实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适用于武都区、宕昌县、成县、康县、文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碌曲县,秦州区、麦积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县,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镇原县、宁县、西峰区,会宁县,康乐县等一般受灾以上的40个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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