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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8〕20号
  • 【发布日期】2008-08-12
  • 【生效日期】2008-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8〕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确立就业优先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力争完成2008年至2012年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0万人的目标。
(二)健全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健全和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二、开发就业岗位,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五)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以及沿海产业转移的重大历史机遇,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加快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尤其要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建筑业、居民生活服务业等行业。通过在经营范围、从业条件、融资渠道、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更宽松的政策扶持以及提供相应的服务措施,使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成为我省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力量。
(六)积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项目支持、小额贷款、管理咨询等创业服务。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等城乡劳动者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努力培育各类创业主体,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筹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功能,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创业项目推荐发布制度,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项目申办登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强化创业意识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积极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具体政策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积极拓展和规范灵活的就业形式。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八)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办法及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九)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湘财社〔2007〕42号)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完善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各地要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或减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严禁向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集资、摊派或乱收费,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涉及服务性收费有关政策由省物价局制定。
(十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当地财政安排。同时在市州和设立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形成机构完整、职责明确、操作规范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网络。
要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促进作用。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并经过了创业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对具有一定经营能力或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贷款项目申请,职业培训机构优先推荐,担保中心优先审批,金融机构优先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进一步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较大、贷款回收率较高的街道社区和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积极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政策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完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对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三)完善资金投入与使用管理政策。从2008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根据当地年度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需要,适时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省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综合分析,进一步细化对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十四)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但因大龄、身体状况、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以下登记失业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各地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就业困难人员的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协助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这项工作。
(十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凡由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需要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实施专项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十六)加强对就业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各级政府要给予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和帮助,省财政在实行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时要给予重点倾斜。
(十七)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湖南省建立促进就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号)的规定,加快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要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十八)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努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十九)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健全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等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2010年年底前,要建成省、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联通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各市州、县市区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要建设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和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半年以上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统一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其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社会保险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二十)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实行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集中“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六、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二十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大力加强技工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技师学院的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培训体系。各市州、县市区至少要选择一所师资力量较强、规模较大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创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工作。在整合培训教育资源的基础上,省重点扶持建设好一批省级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发挥示范效应,带动各地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十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职业培训,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援助计划,2008年至2012年帮助全省有就业愿望的农村贫困家庭至少一人实现转移就业,实现脱贫。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培训,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培训。对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筹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提供职业培训服务。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二十三)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或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自身职业发展和岗位技能要求,参加高级技能以上培训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本地经济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制定。
(二十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政策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省劳动保障厅将商省财政厅等部门将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意见。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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