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南省林业厅
- 【发布文号】湘林种〔2008〕8号
- 【发布日期】2008-08-15
- 【生效日期】2008-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
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
(湘林种〔2008〕8号)
各市州林业局、省林科院:
为加强油茶良种苗木的生产管理,确保油茶种苗质量,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油茶苗木质量管理,确保全省油茶产业建设苗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或享受国家补助的油茶新造林必须使用良种苗木,并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油茶苗木生产坚持“政府监管、业主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全省调剂”的供应方式。各市州林业局根据本地造林计划,确定1~4个育苗点作为油茶良种苗木的定点生产单位。
第四条 油茶良种苗木定点生产单位的基本条件:
1、土地权属清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培育油茶良种苗木的技术工人和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3、交通便利,土地肥沃,适宜于油茶苗木生长;
4、管理规范,规模经营,育苗地面积不小于50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油茶苗木质量承诺书,由所在市州种苗管理机构择优确定并报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备案。
第五条 从事油茶苗木生产必须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条 油茶苗木生产必须采用通过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并由省林业厅授牌的油茶采穗圃生产的穗条,或采用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优良杂交组合或优良家系的种子。
第七条 油茶苗木生产单位应当配备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油茶苗木生产、经营档案,填写《湖南省油茶苗木生产档案表》(详见附表1),确保苗木质量。
第八条 油茶苗木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苗圃基本情况:苗圃名称、育苗面积、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2、调入种子、穗条基本情况;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调入日期、调入数量、良种穗条销售凭证或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编号等;
3、苗木生产管护情况:嫁接(扦插、播种)日期、主要管护措施及病虫害防治情况;
4、苗木质量情况:生产合格苗数量,包括Ⅰ、Ⅱ级苗数量;
5、苗木销售情况: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单价、包装运输方式、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编号、购苗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6、苗木生产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湖南省油茶苗木生产档案表》的填写、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油茶苗木出圃前,由所在市州种苗管理机构按照湖南省地方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DB43/094-2005)》组织圃地苗木质量验收,对合格苗木开具《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
第十一条 圃地苗木质量验收情况由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在湖南林业政务网和湖南种苗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油茶苗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油茶苗木生产单位及单位法人对生产的苗木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三条 油茶苗木生产单位销售的苗木,必须按照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02〕6号)要求附有苗木标签。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湖南省油茶苗木生产档案表》,没有保证油茶苗木质量的生产单位,省林业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进行整改的,省林业厅将取消该单位作为油茶苗木定点生产单位的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油茶苗木生产单位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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