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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高昌故城三期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726号
  • 【发布日期】2008-08-19
  • 【生效日期】2008-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高昌故城三期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高昌故城三期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08〕7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丝绸之路新疆段重点文物保护项目――高昌故城三期保护工程〉的请示》(新文物项办发〔2008〕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该方案对高昌故城干扰过大,尚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深化相关勘察和研究工作,评估裂隙、凹陷、孔洞等对遗址结构安全性的危害程度,加强对遗址所包含的建筑工艺等历史信息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最小干预和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工程内容、规模和范围,选取适当的加固方式。

(二)应在补充评估一期、二期工程所实施的大佛寺东北排房和外城城墙保护工程的效果的基础上,深化大佛寺东南角排房和外城西城墙南二段保护工程设计。此前,应先做好大佛寺东南角排房的考古工作,摸清遗址的布局,为大佛寺遗址的整体保护提供基础资料。

(三)应在全面勘察的基础上补充说明实施一号佛塔,内城西、南城墙,一号、二号、三号民居以及“重点遗迹”加固工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具有独立稳定性的裂隙墙体可不进行灌浆加固,对已发生坍塌的墙体,应做好未坍塌部位的加固,不宜进行修补复原。加固措施应尽量简化,避免过多过大干扰,注意尽量保存其历史信息。同时,墙面不宜进行大面积作旧处理。

(五)应补充土遗址顶部防水封护处理的具体设计。

(六)大范围连续使用扶壁柱将会对遗址景观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多采用改性土坯砌筑加固的方式,尽量不用或少用扶壁柱加固。

(七)应严格控制锚杆的使用范围,避免过分干扰文物本体。确有必要的部位,应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并进一步完善施工工艺。

(八)建议多采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尽量少用化学加固材料,若确有需要,应开展对硅丙乳液使用效果的评估并确认其有效性后,再行使用。

(九)应补充说明“柔性材料捆绑加固”的加固范围、规模以及所用材料和施工工艺等。

(十)建议考虑区域内场地局部排水,避免因集中降雨对遗址造成破坏。

二、请你局组织方案设计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总结评估高昌故城一期、二期工程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设计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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