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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奥地利布鲁克纳童声合唱团来我省演出的复函
  • 【发布单位】福建省文化厅
  • 【发布文号】闽文市〔2008〕123号
  • 【发布日期】2008-08-25
  • 【生效日期】2008-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奥地利布鲁克纳童声合唱团来我省演出的复函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奥地利布鲁克纳童声合唱团来我省演出的复函

(闽文市〔2008〕123号)




福州东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根据文化部文市函[2008]1029号批复及你公司和北京联艺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奥地利布鲁克纳童声合唱团一行40人(其中外方演职人员37人),于2008年10月1日增加到我省福建会堂演出一场。该演出活动由你公司和北京联艺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

请你公司和北京联艺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函复。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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