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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8〕69号
  • 【发布日期】2008-08-27
  • 【生效日期】2008-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8〕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1988年我省发现松材线虫病以来,局部地区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目前全省松材线虫病呈严重发生态势,周边省份疫情已对皖南山区、大别山区松林形成威胁,并出现多处疫情。为遏制松材线虫病严重发生和扩散蔓延,保护我省森林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防治目标
全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继续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按照“有计划抗灾御灾,主动控灾减灾” 的原则,对治理区进行全面规划,分类施策,综合治理;坚持预防和除治并举,治本与治标结合,创新防治机制,提高防控能力;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在全面做好预防和除治工作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黄山等重点预防区的预防和黄山外围疫点疫情的控制和根除,坚决遏制疫情严重发生的趋势,全力阻止疫情向黄山方向扩散。
全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要以实现疫情“控制、压缩、根除”为总体防治目标。到2012年,全省松材线虫病疫得到有效控制,低度发生区控制在40%以上,确保风景名胜区和重点生态区森林生态安全。其中:松材线虫病发生时间长、疫情较重的老疫区,每年要减少发生面积和死树量10%以上;疫情较轻的发生区,要把病死树率控制在0.1‰以下;黄山外围疫情反弹较大的发生区,每年要减少发生面积和死树量20%以上,力争2012年前根除疫情;近年新发病及黄山外围疫情基本稳定的发生区,要彻底根除疫情;已根除疫情的发生区,要巩固治理成果。
二、进一步强化松材线虫病防治措施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严格按照《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的要求,切实把好监测普查、检疫封锁、疫区除治、疫木管理关。要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报告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好春、秋两季疫情普查工作,把疫情监测责任落实到乡村、林场。省政府确定的7个重点预防区要制定松材线虫病应急预案,并确定专人常年监测疫情,实行枯死松树月报和清理制度。要做好清理病死树和疑似感病松树工作,积极调整林种、树种结构,有效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单位的检疫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行为。所有松林分布区所在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前必须依法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部门申报,接受复检。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松木采伐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松木必须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处理和管理》国家标准,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后方可利用。
三、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植物检疫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提高检疫能力,确保森林植物检疫职能的履行,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的发生和蔓延。对松材线虫病疫木所需采伐指标,各地应优先安排。省财政每年安排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重点用于松材线虫病防治。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森林生态网络建设等林业专项资金,要适当向松材线虫病重点防控区倾斜。各重点预防区和疫情发生市、县要安排专项资金,保证松材线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进一步创新松材线虫病防治投入机制,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加强和完善与松材线虫病防治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松材线虫病防治能力。对因防治松材线虫病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群众,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四、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树立长期防治的思想,认真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各级政府要把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相邻市县之间、疫区和非疫区之间要按区域建立联防机制,相互配合协作,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疫情监测、疫区封锁、制订方案、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纠风、交通、铁路、民航、邮政、公安等部门要主动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检疫封锁工作,对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松木及其制品道路检疫巡查工作予以协助;电力、电信、建设、经贸等部门和单位要严禁本系统内和各相关企业、单位使用未经检疫和除害处理的松木光、电缆盘及松木包装材料,监督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企业依法办理植物检疫和复检手续。在山区、林间架设电缆、建设通信网络、广电网络等工程要事前向林业主管部门通报,在工程招投标时应将松木包装材料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经营、加工活动,取缔无证和超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生产部门联合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攻关研究,不断提高我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水平和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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