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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安徽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政函〔2008〕745号
  • 【发布日期】2008-08-29
  • 【生效日期】2008-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安徽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安徽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办政函〔2008〕745号)




安徽省文物局:

制定《安徽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规范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推动公益性博物馆事业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现就《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综合意见:

建议增加“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遵守有关建设规定,并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非国有博物进行级别评定,定期公布本区域内博物馆名录”等内容。

具体意见:

一、第一条将“发展和扶持”改为“扶持和发展”;

二、第二条对于非国有博物馆从不同角度作出两个定义似为不妥,且定义内容用词不够准确,建议套用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中的定义内容和方式;第三款“行政区域字样”建议改为“行政区域名称”;

三、第四条删除“推荐”;遵守“本办法”是非国有博物馆的底限和最低要求,不宜作为奖励条件,改为“(一)博物馆各项工作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并在本区域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

四、第五条将“设区的市(下同)”改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其他各条均作相应改动,理由是为方便非国有博物馆设立人,减少其成本支出,并有利于调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五、第六条(二)建议改为“具有申请者(设立者)合法所有的藏品,总数不少于500件(套)。但……可不受此数量限制”,理由是博物馆未成立何来“本馆合法所有”之说,2000件(套)过多,不利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第(一)款是必不可少的硬件条件;(四)改为“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及人员”;(六)改为“申请者(设立者)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博物馆尚未设立,责任只能由申请人或设立者承担;

六、“盈利”改为“营利”,以与定义相符;

七、第八条“30个工作日”改为“25个工作日”,以与《行政许可法》一致,《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款应当明确“相关行政部门”是谁,以方便申请者,似应当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其他各条相应作改动;

八、第十条第一款删除“按照文物藏品分级管理原则”,第二款删除“收藏”,加上“非国有博物馆进行藏品征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鼓励其将藏品捐赠给其他博物馆或有偿转让给其他博物馆。通过捐赠所得的藏品,应当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处置。法律规定可以流通的藏品,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可以捐赠给其他博物馆或者按照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处置”;

十、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已经获得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注销其登记,并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其行政许可,省级民政部门注销其法人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改为“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藏品档案并向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藏品的”,理由是:文物需要认定,目前尚未有文物认定办法,容易产生法律漏洞;加上三款:“(六)弄虚作假骗取博物馆行政许可与登记的”,“(七)抗拒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八)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达不到博物馆开放要求或者不再符合博物馆设立条件的”;

十一、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取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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