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21号
- 【发布日期】2008-09-03
- 【生效日期】2008-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
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政府国资委)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中央财政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3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和基本任务。
此次解决范围为2008年6月底前,全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各市州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上报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任务是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确保2008年底前将全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中央、省、市州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一并解决我省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全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确认全部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的缺口部分,由省、市州财政各承担50%解决。各市州在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保险费用中,要保证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要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补助资金核拨和结算。
补助资金依据各市州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规定上报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核定各市州补助资金总量,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80%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到各市州。各市州补助资金也应同期补助到位。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层次,全部划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2009年4月底前,各市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提出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并上报有关报表。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经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后上报结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核查后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市州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四、实施步骤。
(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共同制定《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并与各市州政府签订。
(二)2008年9月10日前,各市州对范围内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费用进行冻结,并核实、清理、归集到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从10月起,开展参保登记工作,办理参保手续。11月起,各市州要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参保个人账户,支付相应待遇。要统一制度、统一管理、规范运行,不得单独列账管理,不搞封闭运行。
此次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决后,各市州要按规定留足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及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遗留问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特点,完善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所有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为组成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和分配,核拨、核查、结算补助资金,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确认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于9月底前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二)各市州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中央和省上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努力,确保在年底前将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市州要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2008年底前,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将对各市州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及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市州,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