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64号
- 【发布日期】2008-09-04
- 【生效日期】2008-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科〔2008〕14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7〕1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市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及能耗情况
截至2006年底,我市既有建筑总量约1.44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约1.04亿平方米。在既有居住建筑中,节能建筑近3000万平方米,占既有居住建筑总量的28%以上;非节能建筑约74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以1980年以后建成的建筑为主,约占既有居住建筑总量的80%以上。既有居住建筑结构形式以砖混结构为主,其中非节能建筑能耗高,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33.75w/平方米、采暖耗煤量指标为37.6kg/平方米;2000年以前的节能建筑按节能30%设计标准建设,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27w/平方米、采暖耗煤量指标为26.0kg/平方米;2000年以后的节能建筑按节能50%设计标准建设,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21.9w/平方米、采暖耗煤量指标为18.6kg/平方米。建筑采暖以城市集中供热为主,普及率为61%。其中,2002年以前的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以上供下回单管顺流式为主,没有计量设备;2002年以后的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以单户水平式系统为主,预留了安装热量表的位置,但未设置恒温阀等调节设备。
二、城市承担的改造任务、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
(一)承担的改造任务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7〕14号)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将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谋利的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区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城市重要街区建筑组团式改造为试点,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基础上,与城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建筑物修缮和立面整饰、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多元化筹措改造资金,对具有保留价值和符合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确保建筑物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热采暖系统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实现建筑能耗降低50%的目标。同时,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和节能改造模式,并形成相关技术支撑体系、政策保障和激励制度、融资和考核评价机制等,减少居民等热用户的热费支出。
(二)改造规划
依据《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在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与承受能力及城市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建筑的使用年限、供热质量及方式、群众参与积极性和试点区域代表性等因素,编制我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确保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四个方面要求:一是属上世纪80年代以后建设的、房屋生命周期相对较长、结构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二是供热质量相对稳定,供热企业信誉好、参与改造积极性较高,基本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的既有居住建筑;三是位于群众认知程度高,节能改造愿望迫切、参与意识较强的区域;四是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区域,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示范作用的既有居住建筑。根据上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分类改造的范围和级别,统一规划、科学实施改造。
(三)年度改造计划
1.2008年,采取分级选定、三级试点的办法,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一是市级改造试点。以友谊路沿江景观和中山路沿线区域重点建筑等为试点,改造既有建筑约20万平方米,主要对城市景观街路两侧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整饰既有建筑外立面,配套改造小区庭院等。采取适度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适度体积扩张等方式,由市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市区结合推进。二是区(县、市)级改造试点。主要在建成区范围内选择适当区域,重点对呼兰、阿城等区(县、市)既有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约20万平方米。采取适度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等方式,由区(县、市)政府组织。三是企事业单位改造试点。主要针对大学、大厂居住区,改造既有建筑约30万平方米,重点对黑大、医大、东轻厂等家属住宅区域内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采取适度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的方式,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同时,编制节能改造规划,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政策、技术方案和规程,研究城市节能改造模式,建立有关节能改造机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有关节能改造宣传活动。
2.2009年,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改造规模,拓展投融资渠道,与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紧密结合,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0万平方米。同时,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技术方案和规程,完善城市节能改造模式和有关节能改造机制,继续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有关节能改造宣传活动。
3.2010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同时,确定城市节能改造模式,健全有关节能改造机制,制定“十二五”节能改造规划。
三、改造项目技术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总结试点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方案。
(一)热源和热力管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
1.在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一/二次水总管上,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2.更换或维修渗漏的管道和构件设备,加强室外管网保温。
3.在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手动(或自动)平衡阀。
4.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循环水泵应采用高效节能水泵,同建筑热负荷相匹配,并应采用一次网(二次网)变流量调节技术,耗电输热比应达到现行节能标准要求。
5.对具备条件的锅炉单容量小于7MW的小锅炉房,应与城市热网、大型区域锅炉房等大型热源并网;对不能并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节能改造,选用高效省煤器、分层给煤装置等节煤措施,充分利用烟气余热,提高锅炉热效率。
6.对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热源设置气候补偿器。
(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方案
1.根据不同供热系统形式,采用质调节的方式控制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对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的,每组散热器应为单管跨越式或双管式的并联连接,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安装恒温控制阀。对采用室内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应按房间划分供暖环路,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并应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安装水过滤器。
2.更换老化严重的管道系统。
3.根据实际情况,在建筑物的热力入口设置楼前热量表。采用温度法、面积法和热量分配表法进行分户热计量,不断总结经验,确定适合我市的供热计量方式。
(三)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方案
对不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应结合建筑功能、外立面要求等实际情况,选择成熟、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全部进行节能改造。外墙保温应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技术,有条件的应对地面进行节能改造,在楼梯间入口设置门斗,确保建筑物耗热量、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指标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1.外墙
拆除原外墙饰面,清理基层并抹灰后,按照热工计算结果,在墙外侧粘贴或外挂厚度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性指标要求的保温材料,并根据外立面风格要求选用装饰材料。
2.外门窗
将原有保温、气密等性能不达标的外门窗改换成气密性达到5级标准、传热系数K≤2.0W/(平方米K)的单框三玻塑料门窗。
3.屋面
拆除原有防水层、保温层,修补原隔汽层后,根据功能要求采取两种保温方式:一是在原平屋面重新敷设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性指标要求的保温层和防水等级为Ⅲ级的防水层,在原屋面之上做非保温坡屋面;二是原建筑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在原屋面之上适度增加建筑使用空间,新建节能和防水等指标符合要求的保温坡屋面。
4.地面
对条件允许的,将原散水坡拆除,在不损伤原垂直防潮层的基础上,清理基层后,在墙外侧粘贴厚度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性指标要求的保温材料,贴至室外地面下90cm。
5.楼梯间
在单元入口增设二层门斗,以减少冷风侵入耗热量。对具备条件的,应在楼梯间增加采暖设施。
四、改造项目融资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属地化的原则,通过企业自筹、受益居民投入和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同时,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制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力量加大投入。
(一)国家奖励资金补贴。依据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有关规定,对实施改造的项目,按照国家要求的全部改造内容进行全面改造,确保节能效果达到国家核定的最高标准,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奖励补贴。
(二)省奖励资金补贴。积极争取省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
(三)市奖励资金补贴。参照国家、省给予节能改造奖励的办法,设立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专项资金,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市)也应根据承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积极筹措相应的改造资金。
(四)利用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制定相应的配套激励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鼓励通过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扩大阳台(厨房等)面积、与市容市貌改造相结合等方式实现节能改造回报,保证用热方、供热方和实施节能改造方均能在节能改造中获得合理收益,拓展节能改造新增建筑收益、受益业主出资等多元化投资渠道,聚合资金,增强市级投入能力。
(五)市场化运作。一是借助城投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等融资平台,利用政府重点改造工程建设注入的政府资金,通过融资、贷款等方式,激活有限资金的可持续循环利用,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扩充资金储备。二是合理利用综合改造形成的阁楼、停车场等销售收益,补偿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三是通过改造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成本的降低和对新增用户收取的入网费、采暖费实现投资回报等优惠政策,鼓励供热企业投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六)争取国际资金投入。通过申请国际政府间贷款和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等,最大限度地争取国际相关改造资金支持。
五、节能环保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按照“十一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的目标要求,改造后全市每年将节约标煤7.44万吨,节省燃煤费用至少4000万元,每个采暖季减少排放二氧化碳18余万吨、二氧化硫1860吨、氮氧化合物930余吨、粉尘260余吨。改造区域内的城市景观和居民居住环境将大幅度改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发展改革、法制、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环保、公安(消防)、城管、物价、卫生、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计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定规划、规划指导及相关审批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试点实施、技术服务和节能效果的测评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应投入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相应的改造项目;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
(二)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确定“两步走”的热费补贴制度改革思路,深化、细化《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办法》和《哈尔滨市供热保障办法》,积极推进供热计量试点,研究实施两部制热价。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供热节能减排新政策、新措施,编制适应新要求的节能减排目标和规划,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高供热质量,减轻群众负担,拓宽发展途径。
(三)政策法规保障。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有效手段,在2007年已实施《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出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意见》和《哈尔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新增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不断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政策制度体系,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四)技术及标准配套。以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出台《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和《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试行)》等技术规范。结合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规模化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技术及标准等相关配套技术保障措施。
(五)改造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申报立项、过程监管和改造后评估机制。一是在符合规划要求、安全可靠和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确定实施改造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二是将节能改造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设计审查和审查备案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在供热计量改造时,供热管理部门应配合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三是节能改造完成后,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按照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并将节能综合改造收支结算向全体业主公开,接受监督。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城乡规划、房产住宅、公安(消防)、供热等部门及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和节能效果测评,经验收备案和测评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竣工备案手续和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对达不到预期指标的,应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确保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四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加强改造项目后续管理和维修服务。
(六)宣传动员。积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制作宣传手册、图表等多种方式,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改造效果、改造受益、政策措施等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争取改造区域居民的认可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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