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16
- 【生效日期】2009-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通告
关于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通告
为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首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圳市民政局将启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在深圳市有工作单位,通过2008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可进行登记。
二、登记机构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受深圳市民政局委托,承担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受理、初审和登记证书发放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及登记证书签发工作。
三、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2009年12月22日至12月29日(公休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受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4楼(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四、登记流程
(一)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到受理地点递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复印件2份;
3.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寸彩色照片3张(含用于登记申请表的2张)。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登记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登记申请审核合格后,将申请登记资料报送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登记并签发相应级别登记证书。
(四)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从广东省民政厅领取登记证书及有关登记信息资料,向申请者发放登记证书。
(五)广东省民政厅采取适当形式对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五、其它事项
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将在本单位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布相关详细信息,并提供“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下载服务。
特此通告。
附件:
1、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2、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刘霄,李卓 电话:25831765,25832816 电子邮箱:lx@szmz.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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