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技装〔2008〕23号
- 【发布日期】2008-09-05
- 【生效日期】2008-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培训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08〕2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升瓦斯治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进一步深入领会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全面理解“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内涵和工作要求;学习掌握近年来有关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法规标准;学习借鉴煤矿瓦斯防治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及先进单位的新理念、新经验、新做法;研究探讨构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思路和途径;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培训对象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管瓦斯治理工作的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
2.瓦斯灾害严重的产煤市(地)、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瓦斯治理工作的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
3.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及所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矿长或总工程师;
4.瓦斯灾害严重的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矿长及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三、 培训主要内容
重点围绕构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采取文件解读、专家讲座、经验交流和座谈研讨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实践性、技术性和实用性。主要培训以下内容:
1.解读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宣贯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解读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内涵和具体内容,讲解落实《指导意见》、推进瓦斯治理工作的途径。
2.宣贯瓦斯治理相关标准。请相关技术标准起草人进行宣贯。主要包括《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等。
3.讲授瓦斯治理技术。邀请技术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讲授矿井通风、瓦斯基础参数测定、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等方面的先进技术。
4.交流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经验。邀请部分企业技术负责人讲授本企业加强管理工作的做法,交流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经验;邀请部分地方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介绍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经验与做法。
5. 分析瓦斯事故案例。针对近年发生的典型瓦斯事故案例,请参与事故调查的专家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6、座谈研讨。围绕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结合授课内容,分专题进行研讨。
四、培训工作安排
1.培训方式。采取分级培训方式,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培训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及所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培训瓦斯灾害严重的市(地)、县(市、区)相关部门以及瓦斯灾害严重的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
2.培训组织。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托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具体承担培训组织工作,国家煤监局在沈阳、淮南、重庆举办的培训班,请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请总局培训中心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抓紧制定培训工作方案,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授课人员,编制培训教材,尽快组织开展培训,并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确保培训效果。具体开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 培训报名。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的培训工作将于2008年10月中旬开始。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培训安排(详见附件1、2),组织做好相关单位的报名工作,并将培训报名表(见附件3)于9月20日前汇总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和总局培训中心。
联系人: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史宝中
总局培训中心 张庆国
电话:010-64464024,84275761
传真:010-84273298
电子信箱:shibz@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培训班开班安排及学员名额分配表(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2.培训班开班安排及学员名额分配表(煤矿企业人员)
3.培训报名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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