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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8〕1627号
  • 【发布日期】2008-09-12
  • 【生效日期】2008-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1627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厅沪文广影视[2008]126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执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邀请新加坡歌手蔡健雅,于2008年12月24日到上海举办个人演唱会。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于演出前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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