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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2008〕71号
  • 【发布日期】2008-09-21
  • 【生效日期】2008-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环办〔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模”)开展10年来,调动了许多地方政府努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对推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形势下,我部将以更高的标准开展“创模”活动,继续培育城市环境保护典型,充分发挥环保模范城市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细化和提高各考核指标,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为积极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模范。我部组织修订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已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和正在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应当按照新考核指标要求,立足本市实际,及早准备,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创模”各项工作,为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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