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中医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重庆市
  •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26号
  • 【发布日期】2005-08-01
  • 【生效日期】2005-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中医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中医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中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删去第四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中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