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东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东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的通知
(1991年7月3日鲁政发〔1991〕5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省电信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建立山东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信建设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话通信建设附加费交省的10%;
(二)国内长途电话附加费交省的70%;
(三)国内电报附加费和节假日长途电话增收费交省的70%;
(四)县以上城市征收的市内电话公用事业附加费交省的10%;
(五)长途电话初装费交省的30%;
(六)省能源交通基金用于电信建设的部分。
二、上述资金第一至第五项仍由省邮电局负责征收,并执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缴款书,按期交省财政厅预算外专户存储,由省财政厅按季划拨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省基建基金帐户。第六项仍按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规定征收和划转。
三、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为地方电信建设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山东省市地以上长途通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年度计划由省邮电局提出安排建议,省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
四、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按无息贷款方式使用,贷款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收回的本金仍纳入电信建设专项基金专户,继续用于我省电信事业建设。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一是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二是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三是试运行期间收入;四是新增的各种附加费;五是其他自有资金。
五、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必须按规定足额上交,不得截留,否则扣减当年计划用款;所用贷款必须按合同归还,并实行收贷挂钩。省邮电局要建立季报制度,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天内,将征收情况报送省计委、财政厅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六、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免征各种税费,具体办法比照电力开发基金的规定办理。
七、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计委与省邮电管理局制定下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