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改中小学创建《平安校园》部分考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28
  • 【生效日期】2008-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改中小学创建《平安校园》部分考评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改中小学创建《平安校园》部分考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据某基层法院反映,该院自2005年10月开始被指定集中审判全市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以来,共判处的323名非监禁刑少年犯仅有62名重返校园,复学率仅为19.2%,且多数还是由法院领导或少年庭法官通过私人关系,反复奔波于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之间才促成的。法院部门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在创建“平安校园”的过程中,学校对学习基础本来较差而又因违法犯罪中断学业的非监禁刑少年犯普遍缺乏教育转化的信心,认为接收非监禁刑少年犯复读,会打破学校常规教学计划、牵扯领导和教师的精力,影响学校整体升学率,从学校领导到课任老师,多数不大情愿对复读少年犯倾注心力重点教育并促使转化。

经了解,某基层法院反映的问题,在我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导致绝大部分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青少年过早流向社会,他们无学可上,无业可就,很容易被坏人利用而重新犯罪,成为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这种状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也有悖于创建《平安校园》的初衷。为从根本上扭转和克服这一不良现象,经研究,决定将“中小学创建《平安校园》考评标准”中的“安全教育”部分第6条“加强对网络痴迷者、学习困难者、生活困难者、严重心理障碍者和经常违纪者等学生的教育管理,有相关的措施,教育效果好”修改为“认真做好对具有‘不良行为’和 ‘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和转化工作,按规定接收非监禁刑少年犯复读并认真做好帮教和转化工作,效果良好”。请各地在《平安校园》考评和复查过程中,对非监禁刑少年犯的复读和帮教问题予以关注,对这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适当的加分。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