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8〕285号
- 【发布日期】2008-10-10
- 【生效日期】2008-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省级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设施建设要求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省级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设施建设要求的通知
(龙政综〔2008〕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关于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08〕136号)中明确要求“全省省级工业开发区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通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但目前为止,我市只有新罗区龙洲工业园区废水已接入中心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余各县(市)、龙岩经济开发区均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通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而各县(市)省级工业开发区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计划,除永定工业开发区集中处理设施单独建设外,其余均接入县(市)城污水处理厂处理。从设施建设进度来看,普遍滞后,无法按省政府要求的时限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结合各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情况,经研究,现将各县(市、区)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设施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于上杭、武平、连城、长汀、漳平等5个县(市)的工业开发区污水纳入到各自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为了避免重复投资建设,上述5县(市)的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应与省政府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保持一致,因此,上杭、漳平2县(市)工业开发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从工业开发区至城市污水处理厂之间的管网建设;武平、连城、长汀3县工业开发区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从工业开发区至城市污水处理厂之间的管网建设。
二、各县(市、区)要按上述建成时限重新制定工业开发区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或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详细建设计划,按照龙政综〔2008〕220号文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建设进展情况。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省级开发区排污企业的管理,严格达标排放;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超标排放的坚决予以从严处罚。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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