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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闽侯等8县(市)列入省禽类集中屠宰试点的函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函市场〔2008〕590号
  • 【发布日期】2008-10-14
  • 【生效日期】2008-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闽侯等8县(市)列入省禽类集中屠宰试点的函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闽侯等8县(市)列入省禽类集中屠宰试点的函

(闽经贸函市场〔2008〕590号)




闽侯、尤溪、明溪、永安、建瓯、上杭、长汀、霞浦县(市)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根据省政府的部署,你们先后向我委报送了申请开展禽类集中屠宰试点的文件和试点工作方案。经我委转报省政府同意,闽侯、尤溪、明溪、永安、建瓯、上杭、长汀、霞浦8个县(市)正式列为我省禽类集中屠宰试点。请你们按照我委《关于开展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的意见》(闽经贸市场〔2006〕121号)要求,抓紧完善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并请将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展情况和本县(市)牵头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书面材料报送我委,以便跟踪了解和指导工作。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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