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83号
- 【发布日期】2008-10-14
- 【生效日期】2008-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应当坚持严格标准、注重效果、保证质量和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承办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任务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承担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办理工作、落实工作质量和落实工作合格率等内容。
第六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按评分制进行,根据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督办工作基础建设情况、完成交办督办任务工作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分,考核分数在《督查与落实》上公布,考核结果向市责任办通报,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采取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根据各承办单位落实工作考核情况,对认真落实督办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达到督办目标要求,经催办仍没有充足理由且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对督办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九条 考核评分共分3部分,分值为100分;加分5项,分值为10分;减分4项,分值为10分;最高分值为110分。
(一)基础办理工作共4项,总计25分,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
(二)落实工作质量共6项,总计50分,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
(三)落实工作合格率共3项,总计25分,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
本条前款规定的量化标准,详见《督办工作承办单位综合考核表》。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督办检查工作的领导担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每年年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