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工业和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文号】工信部安[2008]254号
  • 【发布日期】2008-10-16
  • 【生效日期】2008-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工业和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工业和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工信部安[2008]254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办)、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高校,有关中央企业:

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工业和通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工业和通信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抓实抓好。

各级工业和通信业管理部门要在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业和通信业行业管理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工业、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业、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确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工作及时、有效,现就建立工业和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各级工业、通信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详见附表一、工业和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的时效性。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外,对事故详细情况要及时跟踪,及时续报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二、为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请认真填报安全生产应急联络有关信息(附表二),并于11月3日前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4249
安全生产司联系人:鲍常科
电话及传真:010-66018231
电子邮箱:baochangke@miit.gov.cn

附件:1、工业和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2、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通讯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