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文号】汇发[2008]52号
- 【发布日期】2008-10-16
- 【生效日期】2008-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
(汇发[2008]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总体情况的监测,在国际收支统计框架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中资金融机构按月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制度,并从2008年10月下旬开始试行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月度统计报表。
二、 本通知所称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中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其境内及海外分支机构。
三、 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共计八张(报表样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2)。表三至表八所报数据为金融机构自营业务。各机构按月末内部折算率统计。
四、 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每月填报上述八张报表;该套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即没有开办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也要报送空表。
五、 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月后7日内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下同)。除此以外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在京外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以及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月后7日内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以下简称分局);分局收齐并汇总辖内中资金融机构的报表后将原表(加具封面,见附件3)和汇总表(见附件4)于月后8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 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于10月24日前报送2008年9月份的报表,分局应当于10月27日前将收齐并汇总的辖内中资金融机构报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 各分局和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采取纸质报表(交换或邮寄)和电子报表(以EXCEL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电子邮箱地址为bopstat@mail.safe.gov.cn(外网邮箱),在京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外网邮箱报送电子报表。外汇局内部邮箱为bop@bop.safe,分局通过内部邮箱报送电子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37。
八、 银行电子报表EXCEL文件名称格式为:填报机构代码(中资金融机构为4位金融机构代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机构代码为7913,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为7912)+机构简称+表号(表一至表八)+报送日期(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809)。分局电子报表EXCEL文件名称格式为:分局代码(6位外汇局代码)+分局简称+表号(表一至表八)+报送日期(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809)。
九、 本通知规定的“日”为自然日。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周六、周日除外。
十、 对于试报中遇到的问题,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报送当期写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十一、 各分局应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内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和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监督报表及时报送。各分局在转发本通知时,应通知辖内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当地分局的渠道。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人:周国林、韩健;电话:68402446、68402373。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