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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马来西亚歌手林宇、英籍歌手陈浩民到漳州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8〕1853号
  • 【发布日期】2008-10-17
  • 【生效日期】2008-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马来西亚歌手林宇、英籍歌手陈浩民到漳州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马来西亚歌手林宇、英籍歌手陈浩民到漳州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1853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08]14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中视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马来西亚歌手林宇、英籍歌手陈浩民,于2008年10月26日到漳州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及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于演出前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安全合格证明,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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