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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81 号
  • 【发布日期】2008-10-20
  • 【生效日期】2008-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18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利于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经贸委关于“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2〕110号),停止“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工作。对已评选的“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开展清理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收回“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牌匾,在具体实施中,请向有关企业解释说明,并要求和引导企业规范诚信经营,做好食品安全自律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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