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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宁德市
  • 【发布文号】宁政办〔2008〕204号
  • 【发布日期】2008-10-27
  • 【生效日期】2008-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08〕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16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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