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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部分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205号
  • 【发布日期】2008-10-31
  • 【生效日期】2008-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部分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部分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榕政综〔2008〕205号)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涉及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废止: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7]244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宅预售合同注销登记管理的通知》(榕房权[2006]210号)。

二、《关于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及住宅高度限制的暂行规定》(榕政综[2004]121号)第二、三项内容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由市城乡规划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权属登记的相关事项重新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房地产交易登记、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对本部门实施的涉及房地产交易、税费、价格管理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律自行废止。

四、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抵押登记、权属登记等房屋交易手续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凡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作为依据或者前置条件。凡擅自增设前置条件、增加办理环节的,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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