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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30号
  • 【发布日期】2008-11-03
  • 【生效日期】2008-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各部门通报民爆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三)分析研究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形势及其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预防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
(四)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省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
(六)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省公安厅牵头,成员单位有省国防科工办、省国土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市、县(市、区)及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的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高彦斌 省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成 员:刘银才 省国防科工办主任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康有全 省国土厅副厅长
唐 晋 省安监局副局长
武建森 省煤炭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李澍田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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