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9〕953号
- 【发布日期】2009-09-23
- 【生效日期】2009-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53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请示》(中银保险发〔2009〕104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地区使用经修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A33G02Z01090923;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33G02Z02090923;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A33G02Z03090923;
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A33G02Z04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33G02F01090923;
2、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A33G02F02090923;
3、自燃损失险条款:A33G02F03090923;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33G02F04090923;
5、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33G02F05090923;
6、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A33G02F06090923;
7、机动车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A33G02F07090923;
8、机动车全车盗抢未遂损失险条款:A33G02F08090923;
9、随车携带宠物犬损害险条款:A33G02F09090923;
10、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A33G02F10090923;
11、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33G02F11090923;
12、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33G02F12090923;
13、法律费用补偿特约条款:A33G02F13090923;
14、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33G02F14090923;
15、玻璃膜损坏特约条款:A33G02F15090923。
二、你公司电话营销专用商业车险产品仅适用于呼入业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限于中国银行银行卡的持卡人。保险自助终端机应设立在中国银行的营业网点内,且应与具备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服务功能的当地车险信息交换平台连接。
三、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北京市,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上地科技中心3号楼。
四、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五、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七、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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