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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341 号
  • 【发布日期】2008-11-06
  • 【生效日期】2008-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341 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漳政〔2008〕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上报的《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修编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技术路线符合规范要求,调整后的区划可满足你市海洋经济开发和环境管理需要,同意发布实施。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区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区划确定的功能区性质和用途。

三、你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加强对区划的管理,定时组织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并向省环保部门报告。

四、你市和沿海相关县(市)政府要提出满足区划要求的切实可行的产业调整方案,做好用海项目单位与相关利益者的协调和补偿工作,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关系,实现漳州近岸海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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