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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山西省长治市等16个单位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国科发社〔2009〕578号
  • 【发布日期】2009-10-14
  • 【生效日期】2009-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科学技术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山西省长治市等16个单位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山西省长治市等16个单位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国科发社〔2009〕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2009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组织完成了对山西省长治市等16家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考察,并于9月2日至3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由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7个部门的相关司局代表组成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门联席评审会”。

依据评审结果,并经我部2009年第24次部务会审议,同意山西省长治市、山西省右玉县、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江苏省宜兴市、江苏省昆山市、江苏省常熟市、江苏省太仓市、浙江省宁海县、浙江省安吉县、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湖北省谷城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贵州省都匀市、陕西省榆林市、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等16个单位开展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

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按《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做好新建实验区规划(规划实施期为2009年-2013年)的落实和优先项目的实施工作,创造有利的政策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支持实验区的探索与实践工作,及时总结和凝炼实验区建设的经验,使实验区切实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载体和平台,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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