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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 【发布日期】2008-11-10
  • 【生效日期】2008-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2008年第三批农药核准企业及品种名单




经审核,现将2008年第三批农药核准企业及品种公布如下:

一、批准安徽九泰农药有限公司等48户企业增加生产指定的农药品种。同意河北欣田生化工程有限公司核准内容变更为“年产500吨0.36%苦参碱可溶液剂”。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通过核准的企业要在2年内按核准内容办理有关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凡擅自扩大与变更核准内容,在两年内未办理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的企业,通过核准的资格自动失效。未通过核准的企业不得办理农药登记(国内外首次登记的除外)、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

四、本次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3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10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5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须重新核准。

五、本次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核准的依据。

附件:2008年农药核准第三批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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