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58号
- 【发布日期】2008-11-13
- 【生效日期】2008-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8〕58号)
淮南、淮北、宿州、阜阳、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着力解决沉陷区群众居住和生活困难,促进矿区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两淮矿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由于多年来大规模的煤炭开采,形成了较大面积的采煤沉陷区,不仅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困难,而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皖政办〔2002〕44号)实施以来,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搬迁成本的上升和新井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有政策规定已不能适应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各有关市、省直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做好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总体要求
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各有关市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新村选址既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又要认真开展地质勘探和科学论证,确保选在无煤稳定区域,并尽量使群众能在耕作场所就近居住。新村建设要注意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努力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的新村镇。
各地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办法规定,切实将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坚持依法合规办事,坚持按程序公开操作。有关基层政府、煤矿企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居民搬迁补偿的标准、方式、兑付时间以及新村建设的一揽子方案等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采煤沉陷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政策
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工作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编制新村建设规划,并与煤矿企业共同选择新村址,在不压煤的地段规划建设新村或实行并村建镇,避免出现二次搬迁。
沉陷区村庄搬迁补偿,可采取按人口支付搬迁安置费或据实补偿两种方式。被安置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当地公安机关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与采煤企业协商确定。乡(镇)、村企业及事业单位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搬迁,参照所在地规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偿。违章搭建、抢建、证照不全的,一律不予补偿。
煤矿企业要对土地沉陷稳沉后且积水不超过1.5米的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进行复垦,复垦后交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对稳沉后且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使用,进入当年耕地变更调查流量予以变更;对稳沉后积水超过1.5米的宜渔区,由煤矿企业整治后交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同时给予一定补偿;对稳沉后积水超过1.5米的不宜渔区,由煤矿企业予以征收,并修复生态环境。
土地沉陷和复垦(平整)期间,造成农业绝产或减产的,煤矿企业应按当年损失负责补偿。绝产地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地按照不同类型土地核定。减产地青苗补偿标准,为绝产标准减去当年实际收益。在多煤层开采、稳沉期较长的矿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一次性付清。
征用塌陷土地和搬迁村庄新址征用土地,免缴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执行省定下限标准。搬迁村庄的新址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且新址用地面积小于旧址的,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严格操作程序,稳妥推进村庄搬迁工作
对因采煤造成土地沉陷需要搬迁的村庄,有关煤矿企业要提前2年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自接到通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在沉陷区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通告,告知沉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并与煤矿企业共同调查核定采煤沉陷区村庄户数、人口等基本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通告之日起1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沉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新村选址、规划、用地报批工作。新村建设要在村庄搬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到位后1年内实施完毕,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费用。原有村庄房屋等应当在新村建设完毕后6个月内拆除。拆除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新村建设期间,有关基层政府要加强对搬迁村庄居民原有住宅及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的监测,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维修。对破坏严重并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果断采取临时安置措施,坚决防止出现屋塌人亡的恶性事故。
新村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六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住宅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选定房型及单价、新房总价款、新房款与补偿金价差,并推选村民代表全程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等工作。
五、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
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有关市及沉陷区所在基层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沉陷区被征地农民就业。
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按时将沉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沉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各相关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相应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区)、乡(镇)政府要发挥在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中的主导作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煤矿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积极配合做好新村建设工作,并按出资比例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搬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新村建设质量。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有关违纪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皖政办〔2002〕44号)停止执行。各有关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政府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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