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817号
  • 【发布日期】2008-11-18
  • 【生效日期】2008-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通知

(环办函〔2008〕817号)




有关省(区、市)环保局(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精神,着力解决环保基础能力薄弱现状,经研究,现决定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县级环保机构,启动建设监测执法业务用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中西部所有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县级环保机构,建设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监测、执法机构合建)。

二、建设条件

申报建设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的地市级、县级环保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设置的监测和执法机构。

2、现有监测执法业务用房不满足《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宜继续使用。

3、人员编制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最低要求,且全部为行政事业编制。

4、监测和执法机构为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经费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具备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计划(优先支持已完成环评、可研审批及土地手续的项目)。

6、开展日常监测和执法工作,承担国家、省级环保机构下达的监测和执法任务。

三、申报程序

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对各地市、县环保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投资计划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申报材料主要应包括申请报告、建设方案及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规模、审批信息、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等。

四、申报时间

项目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于2008年12月18日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邮寄地址和联系人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

Es-mail: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张华平

联系电话:(010)66556126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