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375 号
- 【发布日期】2008-11-24
- 【生效日期】2008-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08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08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8〕375 号)
罗源县人民政府: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罗政综〔2007〕148号)、《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减罗源县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01地块部分面积的请示》(罗政综〔2007〕208号)和《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将我县上报的2007年度第五城市批次变更为2008年度第八批次的说明》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罗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将农用地17.1177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核定使用罗源湾开发区国有水田17.117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1地块,核减面积为16.6527公顷。
三、同意呈报的划拨土地方案。罗源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本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划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划拨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划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划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划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罗源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罗源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17.1177公顷(耕地),计入福州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罗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划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