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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明电〔2008〕30号
  • 【发布日期】2008-11-25
  • 【生效日期】2008-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全国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均有所下降。但是,建筑施工行业较大以上事故仍时有发生。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今年1-10月份,全国建筑施工行业发生较大事故10起、死亡40人,同比分别增加2起、15人;重大事故2起、死亡23人,同比分别增加1起、10人。特别是11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地铁1号线湘湖站工段发生施工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同时要切实采取措施,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当前,各地在建工程项目量大面广,许多新建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建筑施工安全形势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公路、铁路、地铁、机场、码头、电力、水利、城市建设等施工安全管理,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即日起立即在全国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标

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推动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本次专项督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资委、质检总局、体育总局、电监会等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三、督查范围

本次专项督查的范围主要是:公路、铁路、地铁、桥梁、机场、港口、码头、电力、水利、通信、城市基础设施以及石化、矿山、冶金等各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四、督查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28号)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二)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及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围岩变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专项督查行动作为当前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迅速研究,专门部署,各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督查行动进展顺利,确保取得实效。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作业环境特点,迅速制定具体督查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范围,细化督查内容。要将方案下发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督查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抽查与普查、现场检测等方式,促使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使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理解和把握督查行动的目标、要求和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要充分依靠和发动从业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并于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勇 联系电话:010-64463419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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