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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32号
  • 【发布日期】2008-11-14
  • 【生效日期】2008-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8]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1992年以来,我省各地陆续开展了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取得一定进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8〕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晋发〔2008〕11号)要求,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 指导思想。新型农保制度要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工作任务,逐步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新型农保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
(二) 基本原则。新型农保制度要坚持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额度和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建立激励机制。
(三) 目标任务。新型农保试点要在坚持基本制度的框架下,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新型农保工作发展任务目标为: 2008年启动试点,从2009年开始逐年扩大试点,争取2012年试点县(市、区)适龄参保人数达到50%以上,2015年覆盖所有县(市、区),适龄参保人数达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同时,鼓励各市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建立新型农保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四)参保范围。本省农村适龄(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保。
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筹集。新型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制度,资金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方式筹集。新型农保基金由个人账户基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
个人缴费与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的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政府补贴部分计入基础养老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六)筹资标准。个人账户基金,由农村适龄居民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纯收入5-10%的标准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可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分担,自试点开始,参保的农村适龄居民,在其缴费达到规定标准和年限的条件下,确定为每人每月30元;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对于试点开始时已达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居民,按每人每月30元确定。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县按1∶1∶1的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并对计划生育优待户等特殊群体给予照顾,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在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配套发放的同时,对缴费期的参保农民给予酌情补助。
三、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
(七)领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保待遇。
1.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 自试点开始,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3. 未按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缴费的,可延长缴费期5年。如缴费年限仍不满上述规定,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保险费的。
对未享受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取得社会保险资格后,方可从试点开始时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八)待遇支付。参加新型农保到龄领取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与按缴费年限增加部分之和〔30+(30×1%×缴费年限)〕。
自试点开始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政府按月支付30元基础养老金直至身故。
参保对象因身份改变或身故的,原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九)待遇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定期调整。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制度衔接
(十)基金管理。新型农保基金以县级为核算平衡单位,个人账户基金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预决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运营管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基础养老金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算、核定、发放流程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基础养老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十一)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基金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基金监督,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基金问题的发生。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养老金的全程监管,强化行政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十二)制度衔接。开展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与原农保制度的衔接。
1.对于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2.对于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新型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新标准进行核算。对原个人缴费部分,可按新型农保个人缴费标准折算缴费。
3.参加新型农保人员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五、组织领导和服务宣传
(十三)组织领导。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保试点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新型农保领导组),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
各市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选择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报省新型农保领导组审定。试点县(市、区)要在充分调研、缜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新型农保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
(十四)经办服务。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程序,逐步推广和运用新型农保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个人账户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要将新型农保管理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型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做实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提取管理费。另外,根据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提高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参保农民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试点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
(十五)宣传发动。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熟悉新型农保制度,理解、支持新型农保工作,使更多的适龄农村居民参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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