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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70号
  • 【发布日期】2008-12-02
  • 【生效日期】2008-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哈政综〔2008〕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规划(2008―2010年)》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哈尔滨市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规划

(2008-2010年)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工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意见》(哈政发〔2007〕24号),在2007年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五保对象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为目标,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人员生活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努力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打破“乡乡都有敬老院”的旧格局,以区、县(市)为单位,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布局。

(二)统筹建设,分步实施。在科学制订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分步落实敬老院整合建设任务,实现建成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

(三)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各区、县(市)应充分利用闲置的场地、房舍等设施,要坚持依法规范运作,撤并敬老院的房产、设备要评估变现,全部用于整合敬老院建设,确保固定资产不流失。

(四)多元投资,以区、县(市)为主。整合敬老院所需资金以区、县(市)自行投入为主,市政府适当奖励为辅,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捐助为补充。

三、总体目标

(一)构建新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体系。本规划期内,基本建成“以区、县(市)政府兴办的农村敬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主体,维修改造部分原有敬老院为辅助,兴办五保新村和发动社会力量举办敬老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在2007年已经建成3所“中心”基础上,本规划期内,再建成63所“中心”;维修改造30所原有敬老院;兴办20所五保新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5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二)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十一五”期末,全市整合建设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93所(不含五保新村和社会办敬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15600张以上,集中供养率提高到60%以上。

(三)提高农村五保人员生活水平。力争使农村五保人员标准达到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布局、规模与标准

(一)布局。以区、县(市)为单位,在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农村敬老服务机构布局。按照“十一五”期末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和基本满足当地实际供养需求的标准,合理布局。其中南岗、道里、道外和松北4个区原则上各建1所“中心”,呼兰、阿城区和各县(市)原则上各建3至5所“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原则上合并、撤销设施破旧、管理成本超出供养成本的40张床位以下的敬老院。加强改造规模适中、基础条件较好、布局合理有发展空间的原有敬老院,在具备条件的中心村探索兴办五保新村。各类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坚持择优选址的原则,尽量选在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靠近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

(二)规模。整合建设的“中心”,原则上每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0张;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原则上每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床位在80张以上;五保新村原则上每所7―10户,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社会力量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和建筑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特殊需要,在充分考虑抵抗自然灾害和防火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设计。应以砖混结构3层以下楼房为宜,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墙体材料可选用节能墙体等高科技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和装饰材料。

五、实施步骤

(一)2008年整合建设“中心”23所,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4所。其中,整合建设“中心”:道里、南岗、松北、呼兰、木兰、通河、五常7个区、县(市)各1所,阿城、依兰、方正、宾县、巴彦、延寿、尚志、双城8个区、县(市)各2所;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松北、双城、尚志、宾县4个区、县(市)各1所。

(二)2009年整合建设“中心”20所,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13所,兴办五保新村10所。其中,整合建设“中心”:道外、呼兰、阿城、木兰、通河、尚志6个区、县(市)各1所,宾县、延寿2个县各2所,巴彦、双城2个县(市)各3所,五常市4所;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道外、依兰、方正、宾县、巴彦、木兰、延寿、双城、五常9个区、县(市)各1所,呼兰、阿城2个区各2所;兴办五保新村:每县(市)各1所。

(三)2010年整合建设“中心”20所,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13所,兴办五保新村10所。其中,整合建设“中心”: 木兰、通河、方正3个县各1所,呼兰、依兰、宾县、巴彦、延寿、尚志、双城7个区、县(市)各2所,五常市3所;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松北、呼兰、木兰、方正、尚志5个区、县(市)各1所,阿城区2所,双城、五常2个县(市)各3所;兴办五保新村:每县(市)各1所。

六、投资规模与补助办法

(一)投资规模

本规划期内,全市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预计总投资31650万元。其中:整合建设“中心”预计投资28350万元(整合新建 63所,每所“中心”预计投入450万元,按每个“中心”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设费用1150元,每个中心附属及配套工程费用105万元计算);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预计投资3000万元(维修改造30所,每所预计投资100万);兴办五保新村预计投资300万元(兴办五保新村20所,每所预计投资15万)。

1.2008年规划总投资10750万元。其中:整合建设23所“中心”投资10350万元;维修改造4所原有敬老院投资400万元。

2.2009年规划总投资10450万元。其中:整合建设20所“中心”投资9000万元;维修改造13所原有敬老院投资1300万元;兴办10所五保新村投资150万元。

3.2010年规划总投资10450万元。其中:整合建设20所“中心”投资9000万元;维修改造13所原有敬老院投资1300万元;兴办10所五保新村投资150万元。

(二)补助办法

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所需资金,以各区、县(市)自行投入为主。各区、县(市)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把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资金,作为公共服务支出的重点项目列入财政预算;各区、县(市)应盘活原有敬老院闲置的土地、房屋和其他资源,变现资金用于整合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工作的专项支持;动员社会力量为敬老院整合建设提供捐助。

市政府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对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以奖代补”资金使用范围:市财力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新建项目;市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维修改造原有项目以及新建项目、维修改造原有项目的设备购置。对完成本规划目标、达到标准并经市政府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补助。本规划期内,市级投入重点用在支持区县(市)、乡镇政府兴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划安排补助资金6500万元,其中:2008年补助1500万元(市财力1000万元、市财政500万元);2009和2010年,每年补助资金2500万元(市财力每年1500万元;市财政每年1000万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哈尔滨市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实施主体,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应层层落实任务、责任和措施,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抓好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工作。本规划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落实,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拓宽领域,着力推进。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迅速改善五保人员生活状况,要把整合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泥草房改造紧密结合起来,保证集中供养五保人员的生活条件跟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要把整合建设与创新体制紧密结合起来,构建科学、规范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体系;要把整合建设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农村五保供养医、护、养三位一体化;要把整合建设与更新管理理念紧密结合起来,开展多层次,多层面的养老服务,适当预留空间,吸收自费入住人员;要把整合建设与逐年提高集中供养率紧密结合起来,使我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尽快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要正确处理好时间与质量的关系,严把时间关、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发展院办经济,提高自我补充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发展院办经济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扶助。各级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尽可能地为农村敬老服务机构提供发展院办经济所需的土地、山林、水面或其他生产资料、资产;税务、工商、电力、水务等部门要为其减免相关税费;农业、畜牧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本地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抓好种植和养殖业及加工业,优先发展直接用于养员生活的粮、菜、肉、蛋等农副产品,改善养员膳食结构和营养结构。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提高农副产品的深加工能力和科技含量,提高自身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四)创新体制,规范管理。农村敬老服务中心,应列为区、县(市)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工作人员定为事业编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选配;其他工作人员与养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原则上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来解决工作人员编制问题。各区、县(市)应选择一所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为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提供生活费发放等服务。要按照五保供养工作要求,采用“一折通”方式,委托属地机构发放供养经费。维修改造原有的原有敬老院,需接受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五保新村的工作人员,可采用村干部兼职,或按需要选聘等渠道解决。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实行标准化管理,高效率运营。

(五)完善监管,强化考核。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敬老院建设改造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收支账目要公开、透明;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合理支出,确保建设资金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明晰产权,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是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为投资主体,建后产权划归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工作责任制和目标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把推进整合农村敬老院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这项任务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对整合建设农村敬老院任务完成情况定期检查、审计,并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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