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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河北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对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等122个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械[2008]709号
  • 【发布日期】2008-12-03
  • 【生效日期】2008-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河北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对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等122个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河北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对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等122个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709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08年7月28日至30日,国家局组织专家组对河北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所对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等122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进行检测的资格(见附件)。有效期5年。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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