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199号
- 【发布日期】2008-12-05
- 【生效日期】2008-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意见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意见
(榕政办〔2008〕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2009年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由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机构及组成人员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更名及组成人员调整的通知》(榕政综〔2007〕246号)精神执行,并继续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预案,强化监管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各级烟花办要勇于担负起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到成员单位不少、工作力度不减、措施得力有效,加强安全监管,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
二、强化安全监管
(一)确定准入产品。2009年,我市烟花爆竹准入产品仍在C、D级产品范围`内选定。禁止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市市场。
(二)加快库房建设。福州日用杂品公司、福清市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闽清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要抓紧新仓库建设,力争在今年12月底前施工完毕,在通过安全评估和申报审批后投入使用。其余县(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市烟花办要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对其储存仓库安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批发公司,经审核,由安监部门在原许可证件上签注延期。此项工作在2008年12月底结束。
(三)实行行政许可。2009年,零售企业行政许可仍执行《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从业人员资质、防火防爆、安全面积、安全距离、安全储量、安全标识、对外联络和内部安全设施等方面硬性规定不变。同时,为加大监管力度,参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今年对零售网点实行风险抵押金管理。
(四)做好审核审批。从文件下发起即可着手开展零售网点的布局规划和审核、审批工作,界定并防护好禁燃区域和部位。对非限放区域的零售网点,凡已达到行政许可时效的,各县(市)区烟花办应组织职能部门逐一进行检查,对安全条件没有变化且守法经营的零售网点,烟花办应及时换证。对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限放区域的零售网点和非限放区域新增加的零售网点,烟花办应根据《实施细则》严格审批,此项工作于今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运输许可证的核发,各县(市)区公安局应在市烟花办核定的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范围内许可。各县(市)区供销社、日杂公司运输许可证由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核发。
(五)加强培训工作。市安监局应在近期对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和考核,以达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规定要求;对于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凡去年已经过市烟花办培训,并经县(市)区烟花办确认后,可换证使用;对新申报的从业人员,市烟花办予以统一培训;对各批发企业的配送车队从业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六)实行连锁经营。2009年我市烟花爆竹销售仍实行以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标识为主要内容的连锁经营方式,全市各零售网点必须向供销部门统一进货。2009年春节期间,市日用杂品公司在农历十二月廿四前15天开始统一配送,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各级供销部门要督促下属经营批发企业严格实行保本微利的价格自律制度,并对零售网点进行价格指导,对不遵守指导价格的网点,要责令整改,不听劝诫的撤消其经营资格,从而抑制市场价格过高的现象。福州城区零售网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负责收回。在配送和回收期间,市交巡警支队要及时办理临时特别通行证,以确保全市烟花爆竹供应和回收。
三、打击非法活动
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级烟花办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市场进行综合治理。2009年春节前夕,各级烟花办要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内镇(乡)街道、社区、村进行地毯式的摸排,严查地下生产和大量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采取耳目布控,设卡堵截,串并案侦察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线索,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活动。交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相关路段设卡加强检查,务求实效。安监部门要加大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监管力度,适时开展整治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以共同净化市场。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烟花办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和居委会、物业小区、中小学校等单位,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和中小学生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一是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二是加强对我市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在禁燃禁放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四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五是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增强中小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六是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有力、有序的原则细化措施,总结往年经验,积极配合,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要通过签订责任状,形成把职责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各部门和各岗位,层层落实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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