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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共同主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博函〔2008〕502号
  • 【发布日期】2008-06-12
  • 【生效日期】2008-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共同主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共同主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的函

(办博函〔2008〕502号)




国家民委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商请共同主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的函》(民办函〔2008〕10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四川汶川大地震对羌族村寨、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造成重大损失,举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对于抢救和保护地震灾区羌族文化遗产,促进灾后重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同意共同主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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