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8〕98号
- 【发布日期】2008-12-13
- 【生效日期】2008-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
(皖政〔2008〕98号)
尾矿库是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排出尾矿的场所。因安全管理不够等原因,尾矿库有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尾矿库标准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二、尾矿库按全库容和坝高分五个等别,一等库指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的尾矿库;二等库指全库容≥10000万立方米、坝高≥100米的尾矿库;三等库指1000万立方米≤全库容<10000万立方米、60米≤坝高<100米的尾矿库;四等库指100万立方米≤全库容<1000万立方米、30米≤坝高<60米的尾矿库;五等库指全库容<100万立方米、坝高<30米的尾矿库。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三、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四级,即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正常库指同时满足排洪能力、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排水系统构筑物、尾矿坝稳定安全系数、坝体渗流控制等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的尾矿库。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尾矿库下游不宜建设居住、生产等设施,严禁在库区和尾矿坝上进行乱采、滥挖、爆破等非法作业。
四、尾矿库所属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建库、生产运行、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尾矿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建立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排洪设施、尾矿坝监测、监控,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五、尾矿库所在地各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职责。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负责合理规划尾矿库选址,组织督促对尾矿库下游不符合安全距离范围的居民区、重要建筑物等实施搬迁避让等安全措施,打击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对无主管企业(单位或出资人不明确)的尾矿库,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为尾矿库管理直接责任人。
六、尾矿库周边居民群众有权了解尾矿库安全运行状况、存在的危险性、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义务积极配合尾矿库企业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遇到重大险情时,服从当地政府组织的撤离行动,必要时实施搬迁避让等安全措施。
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和举报尾矿库安全隐患,举报电话:0551―4672911、2871122(工作日),0551―4673119(非工作日)。
特此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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