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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山至塔岭段和小贺至桃林段高速公路设站收费经营的批复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秘〔2008〕204号
  • 【发布日期】2008-12-15
  • 【生效日期】2008-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山至塔岭段和小贺至桃林段高速公路设站收费经营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山至塔岭段和小贺至桃林段高速公路设站收费经营的批复

(皖政秘〔2008〕204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黄山至塔岭段和小贺至桃林段高速公路设站收费经营的请示》(皖交路〔2008〕7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黄山至塔岭段和小贺至桃林段高速公路由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全线共设5个收费站,站名分别为:“G3五城收费站”、“G56岭南收费站”、“G56徽州收费站”、“G3璜源收费站”和“G3黄山收费站”。

二、黄山至塔岭段和小贺至桃林段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暂定3年,自收费之日起计算。正式收费期限根据今后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三、黄山至塔岭段和小贺至桃林段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按照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交路〔2004〕71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收费单位自收费之日起要在各收费站点设置公告牌,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批准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等。要坚持文明执勤和收费,自觉接受纠风、物价、财政、交通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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