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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409 号
  • 【发布日期】2008-12-17
  • 【生效日期】2008-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409 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批沿海五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泉政文〔2008〕30、159、20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泉港、晋江、南安、石狮、惠安五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组织各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设立“界山其他工程用海预留区”、“南埔临时排污预留区”、“后龙湾功能待定区”、“峰尾渔港区”、“山腰盐业港口区”、“惠安修造船区”、“杜厝渔港区”、“东山渔港区”、“南赛渔港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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