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82号
- 【发布日期】2008-12-23
- 【生效日期】2008-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就业之源。做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目标任务的重要保证,更是落实省委“四抓三支撑”工作思路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重视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增强全民创业意识,营造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和谐创业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二)指导思想。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农村改革发展相结合,逐步形成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完善以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培训为主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稳定和完善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对创业主体支持的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总体目标是全面推进个人、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创业再创业,积极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引导和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在城乡开展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使创业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创业成果不断涌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不断增强,全省经济总量明显扩大,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目标是通过3―5年努力,全省中小企业数量明显增加,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有较大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总量达到30亿元,直接扶持60万人创业,带动200万人实现就业;建立各类创业企业孵化基地500个;创业培训7―8万人,扶持各类个体经营者5万人,培训农民工37?5万人;每年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返乡创业力争增长10%以上,回乡创业人数达到25万人。
(四)工作重点。全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对象重点是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二、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
(五)规范行政管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各级政府对各类创业者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资源分配、上市融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均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各类创业者和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政策。
(六)加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
(七)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八)完善政策支持。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最大限度的发挥政策效应。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 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要积极探索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
(九)加大金融支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1.发挥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作用,引导其与中小企业形成互相促进的共生关系。改进金融机构考核和奖励管理方式,引导其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保险支持。
2.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
3.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创办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4.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经办机构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 56号)文件有关全民创业和小额担保贷款规定,出台实施意见。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贷款额度为50万元到200万元,具体由企业、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商定。
5.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在反担保形式上,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的办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建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创业培训、劳动保障监察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取消反担保。建立社区信用担保体制。以社区为单位,对于本社区内好的创业项目,经社区居委会对申贷人进行审查,并出具个人资信良好的证明后,可免于担保。
6.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省财政厅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规定,安排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给予适当工作奖励补助。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照社区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其中1%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1%用于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对放贷比例达到1∶5的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该项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规定核销。
三、拓宽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
(十)积极兴办工业项目。结合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以产业延伸配套为重点,大力推进石化、有色、冶金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挥资源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水电、煤电、风电等基础产业。抓住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机遇,认真实施我省“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培育一批国内知名和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和产品,建成兰州、天水两个装备制造业基地,以及若干个独具特色的装备制造工业园区,带动一批创业新区、创业园区加快发展。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目录指导下,立足实际,吸引外资,重点发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先进制造技术、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的历史负担,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一批创业能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增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创业领域。
(十一)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和专业化生产基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拉动农业生产水平跃上新台阶。围绕市场需求,加速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优质、高效、无公害、有特色的农产品生产,扩大制种、马铃薯、药材、酿造原料、油橄榄、花卉和草食畜等市场旺销产品的生产,将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鼓励城乡创业者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和我省丰富的土地资源承包荒山、荒地,投资发展畜牧养殖业,以开发带创业。鼓励城乡群众依托农产品品种优势,积极创办多种类型的农业生产经济实体,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实现加工增值。在城郊、旅游景区等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支持农户创办农家乐、采摘园等现代休闲农业。采取农民出土地、科技参股、合伙经营等多种形式,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承包农业生产项目,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实现科技人员依靠技术增加收入。
(十二)加快发展服务业。大力发展交通运输、客货运代理,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和餐饮业。大力发展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社会化养老,充分发挥其安置就业的巨大潜力。鼓励发展连锁经营、代理分销、厂家直销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等新型流通方式和服务方式,构建现代物流体系。鼓励加快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小区绿化、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卫生保健、家政服务等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需求大的服务业,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民间资金投资通信、网络、传媒、咨询等信息服务业,保险、投资、融资租赁等现代金融业,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业,旅游、会展、文化、体育等休闲娱乐业。积极推动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重点推动软件和技术研发等领域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促进物流业、咨询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做好“经济增长从文化找项目、城乡建设用文化显特色、企业发展向文化要效益、群众生活从文化求提高”的大文章,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积极发展演艺娱乐、影视制作、印刷复制、音像电子、动漫游戏等现代新兴服务业,不断拓宽创意领域。以资源为依托、文化为平台、产品为纽带,大力发展旅游业,带动相关产业加速发展。
(十三)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依托我省大企业集团,积极加速发展一批为其配套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我省农副产品、中药材及矿产品资源优势,发展一批资源开发型中小企业。在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的同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加速推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快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配套能力,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更多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努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新优势。
(十四)加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继续破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重点推进公平准入和改善融资条件,降低门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旅游等产业。鼓励民营经济进行二次创业,扩大经营规模,创建知名品牌,尽快形成一批营业额过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民营骨干企业,带动一方经济发展和群众致富。
(十五)积极推进灾后重建中的创业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财政、税收、金融扶持力度,鼓励灾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引导更多的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和土地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实现生产自救。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全力支持灾区外派劳务工作,对赴境外务工的灾区劳务人员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出服务。大力促进灾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优先安排其参与“三支一扶”计划和受灾地区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鼓励其在当地或异地从事基层工作。
(十六)鼓励、引导和支持群众创业。广泛动员城乡群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围绕小商品大市场、小个体大服务的创业方向,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创业活动,带动千家万户劳动致富。支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充分利用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实现自主创业;鼓励支持城乡居民自发或有组织地开展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转变为创业者;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支持广大农民通过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通过创业提高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中等收入者在社会成员中的比重,提高全省人民的总体收入水平。
(十七)鼓励、引导和支持能人创业。面向全社会、面向各类人才,鼓励、引导和支持能人创办、领办各类企业,既包括本土创业,也包括外来投资创业;既包括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也包括加快发展民营企业;既包括兴办大企业,也包括兴办中小企业;既包括经营实业,也包括经营非实业;既包括实在资本和有形资产投资,也包括非实在资本和无形资产投资,努力形成企业蓬勃发展、经济兴旺发达的局面。
(十八)鼓励支持干部职工创业。鼓励支持科研单位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完成承担任务的基础上,兼职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进行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将管理、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投股和分配。鼓励支持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辞职经商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创业,研究制定机关干部职工停薪留职、离岗退养的常态化制度,形成有利于机关干部职工离职离岗直接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机制。具体由省人事厅负责制定实施办法。
四、健全服务体系,增强创业能力。
(十九)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十)完善创业服务方式。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帮助创业者评估创业项目,对劳动者的自主创业活动进行指导。开办全民创业带动就业服务网站,开设创业服务热线。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认真做好创业人员基本情况、创业意愿、服务需求等登记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务派遣机构开设创业服务窗口,开展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荐和贷款支持等工作。
(二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全民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十二)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市州政府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开辟针对各类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专家指导、开业办证、创业见习、跟踪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
(二十三)建立创业项目对接平台。通过组织项目推介会,创业项目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多种方式组织商家和专利项目人直接与创业者对接,促其创业。通过社会征集、专利申请、自行开发等渠道,收集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及时向创业者推荐。
(二十四)强化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培训内容,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满足各类创业人员的培训需求,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记录。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组织创业培训的大专院校可按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一批职业培训机构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引进模拟公司进行全过程的创业实训,开展适合大中专毕业生拓展类的培训项目。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要加强师资建设,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师资选拔范围,逐步将具备企业管理相关专业和实践经验的大中专院校教师、企业成功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教师队伍中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
(二十五)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领取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创办企业,扩大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
(二十六)明确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州要不断探索完善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新机制,加快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建设。
(二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州要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人事、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同时,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创业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考核、部门信息通报和协查制度。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人事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军队复员转业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全民创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创业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广大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育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财政部门要根据全民创业工作需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反映推动全民创业资金扶持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配合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税收扶持、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建设部门要从场地安排、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优先扶持全民创业。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减免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动全民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的经营范围一律放开,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任何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要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创业者申办证照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创业的收费监管,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乡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非公经济政策,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指导和鼓励乡镇(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要引导各商业银行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对创业人员的信贷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要积极参与创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青年、妇女、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引导和扶持青年、妇女、残疾人创业,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
(二十八)开展全民创业宣传活动。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方式,结合弘扬甘肃精神,大力宣传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同时,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拼搏精神,大力倡导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风尚,大力倡导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价值观念,努力营造全民创业活动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保障全民创业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省上设立“甘肃省创业创新奖”,对在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定期举办全民创业带动就业项目展示和博览会,开展“创业甘肃”系列活动。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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