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
- 【发布文号】建村[2009]3号
- 【发布日期】2009-01-04
- 【生效日期】2009-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
(建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农委)、旅游局(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旅游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决定的精神,积极发展旅游村镇,保护和利用村镇特色景观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发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示范镇(村),有利于保护村镇的自然环境、田园景观、传统文化、民族特色、特色产业等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交流,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此项工作重在以旅游为突破口,带动新农村建设。通过政策扶持等手段,重点支持和引导这些地方发展旅游经济,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全国的镇(村)经济规范化发展提供样板。
发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示范名镇(村),应坚持保护优先,规划优先;充分挖掘利用原有资源,不搞大拆大建;突出农村特色,实现城乡差别化发展;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保护农民合法开发权和收益权;节地节水节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重管理,重服务,建设安心、安逸、安全的村镇旅游环境。
二、总体工作安排
为推进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健康发展,指导和规范其规划建设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将研究制定《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标准》。该标准颁布后,将根据标准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镇(村)进行考核。
为稳妥推进,试点先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决定先建立一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示范,并制订了《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法》。示范工作进行一段时期后,将总结经验,完善并颁布《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示范的申报和考核
(一)申报条件
根据当地村镇特色景观和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择优申报、重在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组织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建制镇、集镇、村庄参加申报。有关具体条件,请参照《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旅游网www.cnta.gov.cn下载)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法》。
(二)申报和考核程序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评定工作分为省级推荐和全国综合考核两个阶段。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初评工作。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明纪律作风,确保规范运作。初评结果要以网络或其它形式进行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初选结果的基础上推荐不超过10个条件较好的镇(村)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全国综合考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和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专家组负责。专家组提出评审结果后将予以公示,必要时还将组织实地抽查。经全国综合考核符合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予以确认。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由县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初选合格后,由两部门联合推荐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三)申报材料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见附件);镇(村)基本情况(1500字左右文字材料);反映镇(村)概况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镇(村)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省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
请将上述材料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四、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欧阳湘,电话:010-58933609;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周久才、路梦西,电话:010-65201643;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冯新刚
电 话:010―68302716,13910197859。
附件: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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