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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64号
  • 【发布日期】2006-09-28
  • 【生效日期】2006-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制定的《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省人事厅2006年5月)

第一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晋发〔2004〕2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特设立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并制定本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省经济技术和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以及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来晋工作的外国专家。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为在晋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次3-5名,申报评审工作6月份进行。
第四条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候选人应是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工程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省培养人才,捐款或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五条凡已获得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重复申请该奖项。
凡已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参加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的评审。
第六条由聘(邀)请单位对外国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审议评定后,填写《山西省外国专家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报省人事厅。
第七条申报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要严肃认真,从严掌握,事迹材料真实可靠。
第八条山西省人事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部门成立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拟定授奖专家名单,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由山西省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山西省外国专家奖励申请表》申报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条评审工作完成后,其结果由山西省外国专家局书面通知申报部门,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在未收到山西省外国专家局书面通知前,任何人不得向候选外国专家透露评选情况。
第十一条对评审出的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人选,以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友谊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授奖仪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可邀请获奖外国专家到太原集中授奖,也可在外国专家方便的时间单个授奖。
第十三条不宜公开奖励的,以其他形式奖励。
第十四条授予外国专家的“友谊奖章”和荣誉证书,由省统一制作,奖励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山西省人事厅及山西省外国专家局的日常工作经费中。
第十五条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证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第十六条凡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送山西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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